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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讓各種社經背景家庭參與自學機會平等 選擇自學不是一個輕易的決定。首先家長要有能力規劃自學計畫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,還要有足夠的文化和經濟資本來執行審議會通過的自學計畫,部分雙薪家庭至少要有一位從全職改成兼職工作,嚴重影響其家庭收入。 即令孩子參加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,少了政府每年公立中小學每生20萬元補助,家中即便多一位月入5萬的全職工作者,只要有兩個孩子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,基本上就捉襟見肘了,單親家庭更不待言。 難怪目前主要只有文化和經濟資本雙高的家庭易於自學,但一旦政府全面補助,各種社經背景的家庭都有機會平等自學。 落實法律和國際公約規定參與自學機會平等之保障 我國憲法第159條「國民受教育之機會,一律平等。」;教育基本法第4條「人民無分性別、年齡、能力、地域、族群、宗教信仰、政治理念、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,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。對於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,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,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,並扶助其發展。」;我國在108年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後,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決議通過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,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。 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28條第1項前兩款規定「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,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,締約國尤應: (a)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; (b)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、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,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,並採取適當措施,諸如實行免費教育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」。 既然自學是我國合法的國民教育方式之一,政府本來就有確保不分社經地位,讓每個家庭得參與自學機會平等之責任,此亦是教育選擇權之真正落實。

建立於 2026/8/9 · 1 人貢獻 · 提交者:Besti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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