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憲判字第1號【憲法訴訟法修正案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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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違憲審查權,且未規定最低審判人數。普通法律不得藉由設定無法達成的門檻,使憲法法庭無法審查該法律本身。3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,也不應因此取得實質否決憲法審判的權力,因此5位實際履行審判職責的大法官依《憲法訴訟法》第30條第1項作成判決,具有法律與憲法上的正當性。

建立於 2026/8/20 · 1 人貢獻 · 提交者:Besti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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