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ildeshare(Uploaded by中央社):三位大法官不同意114憲判1法律意見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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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摘要** 三位大法官主張,憲法法庭必須先依《憲法》及相關法律所定程序合法組成,才能取得憲法審判權。《憲法》將憲法審判權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,並允許以法律規範其組織與程序,因此大法官不能自行改變法庭成立所需的人數門檻。 依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《憲法訴訟法》第30條,參與評議的大法官除須達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外,原則上不得低於10人。當時現任大法官僅8人,因此三人認為,依該規定原則上無法組成憲法法庭。即使這些條文本身具有違憲疑慮,5位大法官也不能先排除已修正公布、但尚未經合法程序宣告違憲失效的規定,再據此組成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。 三人也反對以「程序自主權」或「組織自主權」作為5人開庭的依據,認為法庭是否具備法定組成人數,是審判權是否成立的前提,不能由參與審判的大法官自行決定。基於此一理由,他們主張114年憲判字第1號由5位大法官作成,欠缺合法組成法院的要件,判決不具法律效力。 不過,三人並非認為大法官不足10人時所有案件都完全不能處理。他們主張,若遇到具有急迫性或時限性的特殊案件,可考慮依《憲訴法》第30條第5、6項的例外規定,使現有大法官處理個案,但應受到嚴格的司法自制。長期而言,解決憲法法庭運作困境的根本方式,仍應是依憲政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,而不是由大法官自行調整法庭組成門檻。 **一句話濃縮:** 三位大法官認為,即使相關修法本身可能違憲,在尚未經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以前,大法官仍不能自行排除其程序規定;法院必須先合法組成,才能行使違憲審查權。 (本篇僅為摘要導讀,詳細內容請見素材原始連結)

建立於 2026/8/20 · 1 人貢獻 · 提交者:Besti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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